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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发布文号:湘乡政通〔2017〕10号
  • 发文日期: 2017-09-14
  • 失效日期:2022-09-14
  • 签署日期:2017-09-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法制办
湘乡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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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7—00016
 
 
 
 
 
 
湘乡政通〔2017〕10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全市林区及距林区边缘3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炼山、烧田墈、点火取暖、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活动,对必要的野外生产性用火须进行严格审批。森林防火期间预报有持续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或森林火灾频发时,上述森林防火区自动转为森林高火险区,全市立即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内从事一切野外用火及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林业、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湘乡市森林火情举报电话:119  12119  56823119。
 
 
湘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