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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发布文号:湘乡政办发〔2017〕74号
  • 发文日期: 2017-12-28
  • 失效日期:2022-12-28
  • 签署日期:2017-12-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法制办
湘乡市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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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7-01038
 
 
 
 
 
 
湘乡政办发〔2017〕74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乡市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 
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乡市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湘乡市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 
考核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领和杠杆作用,提升金融机构对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贡献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规范透明、定期考核”的原则,坚持银行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与财政性资金存放份额挂钩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与定期调配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我市范围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对考核期内新设立不满1年的银行,不参与考核。
三、存放范围
1.由市财政局直接管理存放于我市各商业银行的财政专户资金(含社保资金、非税待结算资金等,不包括国库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等政策指定存放资金);
2.由市房产局管理的房屋维修资金;
3.其他应纳入的资金;
上述资金指已到期定期存款和新增定期存款。
四、考核细则
按百分制分半年度考核,每半年为调整期。考核指标包括贷款发放、税收贡献、社会综合评价、风险控制等。
(一)贷款发放(45分)
1.平均存贷比。指四个季度末存贷比的平均值。满分为10分,按比例计分。存贷比超过100%不高于150%的(含150%),加计1分;存贷比超过150%的,加计2分。
2.贷款增量。指期末贷款余额较期初贷款余额的增加额。满分为10分,每5000万元计1分。本项计分超过10分的,计入加分,加分不超过2分。
3.支持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服务三农项目。满分为15分。各银行当年对市政府重点工程、政府投融资公司、服务三农项目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项目,利率上浮控制在40%以内的,按各银行支持的贷款额度占贷款总额的比例计分(以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贷款余额为准)。利率上浮超过40%以上的不计分。
4.支持市域企业经济发展。满分为10分。各银行支持我市市域企业经济发展6个月以上的贷款,每2000万元计1分。本项计分超过10分的,计入加分,加分不超过2分。
(二)税收贡献(45分)
1.当年各银行在市内缴纳的税收占全市银行机构在市内缴纳税收总量的比例。满分为20分,按比例计分。
2.当年各银行在市内缴纳的税收总量较上年同期在市内缴纳税收总量的增长比例。满分为25分,按增长比例计分,增长比例超过100%不高于150%的(含150%),加计1分;增长比例超过150%的,加计2分;上年未在市内缴纳税收的,按每50万元计1分计算,总分不超过25分。
3.当年完成税收比上年同期完成税收增加额在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加计1分、2分、3分、4分。
(三)社会综合评价(5分)
根据各银行参加市内活动情况、报送报表及材料情况、银行服务质量等。满分为3分,按统计考核情况计分。
(四)风险控制(5分)
根据各银行风险控制执行情况、打击非法集资情况、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工作情况、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程度计分。出现较大风险视情况扣分,扣分不超过5分。
五、激励办法
1.各银行财政性资金的存款额度=该行半年度考核得分/各银行总得分×财政性资金存放额度。
2.政策性银行不纳入考核范围,采取一事一议单独确定财政性存款支持,适时调整。
3.新设立不满1年、贷款贡献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银行,由市人民政府支持3000万元存款,次年纳入正常考核范围。
六、保障措施
(一)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财政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考核工作。次半年首月市人民银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负责提供参评资料,当年7月和下年1月前完成考核并提出资金调度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后执行。
(二)市财政局、市房产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及时将资金调度执行到位。各金融机构要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各类资金,若出现银行压票现象,按照1分/天﹒笔的标准从下期考核分值中扣减。
(三)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可无条件及时收回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四)若上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存放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但其资金存放纳入挂钩考核范围。
(五)除本考核办法外,对重大贡献的银行,市人民政府可集体商定采取一事一议临时调度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六)本办法授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新的政策和经济发展形势可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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