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政务服务中心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365bet线上娱乐 2017-02-24 来源: 字体: 【】【】【

 

XXDR—2017—00002
 
 
 
 
 
 
湘乡政发〔2017〕3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乡市政务服务中心税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府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现将湘乡市政务服务中心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1日
湘乡市政务服务中心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税费征收管理,提高财政收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缴款义务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各类审批事项时,应缴纳的非税收入及其他相关税收、服务性收费和待结算款项。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税费征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依法缴纳原则。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进驻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湖南省关于税费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和加强税费征收管理措施,严格依法缴纳,做到应收尽收。
(二)公开公平原则。市政务服务中心将进驻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征收依据、优惠政策等基础信息录入政务审批系统,将收费标准实行电子固定化。市政务服务中心非税收入窗口要设立公示牌,对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及时公示,做到政务公开、收费公平。
(三)严格审批原则。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再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签批的缓征、减征、免征税费收入事项。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要享受规费减免优惠的,需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市政务服务中心凭专题会议纪要进行审批和收费。
(四)规范管理原则。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收费窗口统一收取税费,采取“单位开单、财政(税务)开票、银行收款、票款同步、及时划转”的收缴管理办法,资金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五)加强保障原则。在行政审批、资产交易、资格认定等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先税(费)后证,先税(费)后审,先税(费)后检、先税(费)后票”的规定,严格审核税费征缴情况,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将税费列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除外。
第四条  缴款义务人要严格按照缴款程序规范缴纳税费:
(一)缴款义务人以现金办理收费性审批事项的,持窗口单位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非税收费窗口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同时到银行代办点缴款,凭缴款凭据到窗口单位办理审批事项。
(二)缴款义务人以转账形式办理审批事项的,持窗口单位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非税开票窗口通过POS机刷卡办理转账;或凭收费窗口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代办点入账,窗口单位凭加盖银行转讫印鉴的缴款联为缴款人办理审批事项。
(三)缴款义务人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需缴纳的地方各税,凭市地税局窗口开具的完税凭证到银行代办点缴款。
第五条  已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单位,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律不再核发财政票据,特殊收费事项另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各项非税收入的分成、划解、拨付、退付、待结算业务,并按月与各单位对账。
第六条  要加强对税费收入的监督和稽查,确保各项税费及时、足额上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审计、税务等部门每季度联合会审一次,利用颁证管理部门的数据对各项税费的收取实行严格的审查,并出具会审报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发改、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有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由监察部门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收取非税收入的单位仍然两头收费的;
(二)未按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
(三)擅自印制收费、罚款票据或用白条收费的;
(四)缴款义务人未缴清应缴税费给予办证的;
(五)工作人员在办证过程中直接收取现金的;
(六)收费不给票据或私分、贪污税费收入的;
(七)属于非税收入而作暂存款收取的;
(八)其他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湘乡市政务服务中心税费征收管理办法》(湘乡政发〔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湘乡市政务服务中心税费收缴项目一览表
 
 
    


附件
湘乡市政务服务中心税费收缴项目一览表
单位:元、元/m²、m²
序号
执法单位
税费项目名称
收费
性质
执收文件依据
文件规定标准
计算单位
执行标准
市政基础设施
工业、农业、
公益事业
房地产及
其他项目
1
公安局
因私护照
 
财综
2012〕47号
湘财综
2010〕15号
湘发改价费
2016〕375号
200
按标准收取
护照遗失、
损坏补发
200
护照加注
20
项次
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
往来港澳地区
一次有效签注
20
项次
往来港澳地区
多次有效签注
100
项次
前往港澳通行证
50
大陆居民往来
台湾通行证
30
首次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财综
2012〕47号
湘发改价费
2016〕375号
20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40
临时身份证
工本费
10
2
民政局
结婚登记工本费
 
湘价费
2009105
9
对(证)
湘财综2012〕32号取消简装版结婚证工本费
离婚登记工本费
 
湘价费
2009105
9
对(证)
申请手续费
 
湘价费
200156
湘价费
200249
20
 
按标准收取
收养工本费
 
10
 
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
 
3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资金
 
湘政办发
201431
按征地面积计算60
m²
按标准收取
4
广电台
有线电视线路
安装费
服务性
湘价服字
2009153
按建筑面积7.2/m²
/m²
 
保障性住房4.5
6.00
5
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
服务
湘发改价服
〔2016〕711号
湘发改价服
2016〕144号
湘政办发
〔2016〕62号
30元/卷
0.25‰
0.25
0.4‰
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
基金
湘财综
〔2008〕53号
2元(预缴,按实际袋装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10元(预交使用新墙材料达70%以上按实际比例返还)
m²建筑面积
免征
按标准收取
农民工工资
保障金
保障金
湘劳社政字
200436
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工程造价15%;凡工期超过6个月的工程,其首付保障金不得低于开工6个月工程量的15%
中标额
 
1%(不低于10万元)
6
房产局
白蚁防治费
事业
财税
2015〕68号
湘发改价费
2015〕1119号
1.新建、扩建、改建 2.5
m²
免征
15
25
2.装修房屋3
 
18
30
7
水利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
湘发改价费
20141171
1.5
m²
免征
0.5
1.5
8
林业局
森林植被恢复费
 
基金
财综
200273
湘财综
200310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苗圃地6元;未成材造林地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林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地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标准为述项目的2倍。
m²
免征
按标准收取
9
人防办
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
行政
湘价费
201460
湘发改价费〔2016〕
716号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12元/m²
/m²
 
工业厂房免收
20.48
(学校、教学楼减半征收)
10
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费
 
湘发改价费
2016〕189号
湘价费
2007157
湘政发
2010〕30号
200
按标准收取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审查费
11
城市管理和
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占用费
行政
湘发改价费
20151119
建筑项目1
/m²天
免征
0.28
其他项目2
1.0
建筑施工污染
保洁处置费
服务
湘乡发改价
2017〕2号
按文件标准收取
m²建筑
面积
免征
30%
100%
12
地税局
契税
税金
 
1.法定基本税率4%
2.优惠税率: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
成交总额
按标准收取
耕地占用税
 
 
1.湘乡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8元;
2.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20%
3.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上述12点的基础上提高50%
4.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及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5.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m²
二手房交易
相关税费
税金
 
1.营业税:按转让收入(或评估价值)的5%征收;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税额的7%征收(城市市区税率7%,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税率5%,其他地区税率1%);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5.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收入(或评估价值)的1.5%附征;6.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金额的0.5‰征收。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7.土地增值税: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依照五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对实行核定征收率的,销售非住宅的,按6%征收;单位销售非普通住宅的,按6%征收;单位销售普通住宅的房产为5%;个人销售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3
城乡规划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行政
湘政办发
201051
湘发改价费
〔2016〕716号
湘发改价费
〔2016〕405号
湘发改价费
2015〕1119号
 
一类地区:商业按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住宅按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工业项目40/平方米
二类地区:商业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住宅按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工业项目30/平方米
三类地区:商业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住宅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工业项目20/平方米
各类构筑物(不能计标建筑面积的)按建筑投资总额的4%收取
农民(农业户口)按核定建筑面积50/人的标准建自住房的免收配套费,超出核定建筑面积部分按标准收取,                                         居民(非农业户口)按核定建筑面积 50/人的标准建自住房的按30/㎡收取,超出核定建筑面积部分按标准收取
m²
免征
81%
14
国土资源局
耕地开垦费
行政
事业性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水田20000;水浇地、旱土12000                  
元/亩
按标准收取
土地闲置费
湘发改价费〔2014〕
958号
土地成交价款的20%
土地复垦费
湘发改价费〔2014〕
958号
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国土资源局
探矿权使用费
行政
事业性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按标准收取
采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务院令第241号)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不足1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采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国务院令第241号)《关于矿业权评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08〕106号
一矿一评估或询价
 
证书工本费
行政
事业性
湘财综
〔2015〕10号
湘发改价费
〔2014〕958号
湘发改价费
〔2016〕189号
10
元/证
对小微企业免征
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
行政
事业性
湘发改价费
〔2014〕958号
湘发改价费
〔2016〕211号
 
 
地质成果资料经批准后可无偿查阅。需复印或复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以按市场价格再协商,自愿的基础上有偿提供。
 
 
 
 
 
 
 
 
国土资源局
(一)基础成果资料费
行政
事业性
湘发改价费〔2014〕
958号
湘发改价费〔2016〕
211号
 
 
按标准收取
1、印刷纸质比例尺地形图
 
 
1:1000000-1:250000
37.5
每幅
1:100000-1:50000
27.5
每幅
 
1:10000-1:5000
65
每幅
2、打印纸质数据地形图
 
 
1:50000
120
每幅
DRGC彩色图
1:10000
150
每幅
DLG彩色图
1:10000
100
每幅
DRG彩色图
1:5000
160
每幅
DOM彩色图
1:2000
250
每幅
 
 
按标准收取
1:1000
200
每幅
1:500
150
每幅
3、国家等级控制点成果
 
 
Ⅰ–Ⅳ等级的三角点、水准点
15
每点
A、B、C级GPS点
100
每点
精化水准面成果
50
每个
4、测绘档案资料
 
 
航空摄影
200
每幅
历史资料
100
每幅
(二)数据库成果资料费
 
 
1、1:500
 
 
电子数据
250
每幅
 
打印纸质数据
150
每幅
国土资源局
2、1:1000
行政
事业性
湘发改价费〔2014〕
958号
湘发改价费〔2016〕
211号
 
 
按标准收取
电子数据
450
每幅
打印纸质数据
150
每幅
3、1:2000
 
 
电子数据
600
每幅
打印纸质数据
175
每幅
4、1:5000
 
 
电子数据
750
每幅
打印纸质数据
175
每幅
5、1:10000
 
 
电子数据
900
每幅
打印纸质数据
175
每幅
6、1:25000
 
 
电子数据
1050
每幅
打印纸质数据
175
每幅
7、1:50000
 
 
电子数据
1200
每幅
打印纸质数据
175
每幅
8、1:100000
 
 
电子数据
1400
每幅
打印纸质数据
175
每幅
9、1:200000-1:250000
 
 
电子数据
1900
每幅
打印纸质数据
175
每幅
10、1:500000
 
 
电子数据
2300
每幅
打印纸质数据
175
每幅
 
 
 
 
 
 
 
 
 
 
 
 
 
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局
 
 
 
房屋登记费
行政
事业性
湘发改价费〔2015〕
1119号
湘发改价费〔2016〕
211号
 
申请预告登记不得收费,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码或因房屋名称变更、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减半收取。
住宅
35
元/件
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非住宅
260
元/件
住房转让手续费
湘发改价服〔2015〕
1008号
湘发改价费〔2015〕
1119号
 
元/㎡
首次交易的房改房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下列情况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1、经济适用房(控制面积以内)、限价商品住房、棚房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险性住房;2、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房屋转让:3、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4.企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房屋产权转移,且属于税务部门契税免征范围的。
新建商品住宅
2
元/㎡
由转让方承担
存量住房
4
元/㎡
转让双方各承担一半。交易双方有合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
行政
事业性
湘发改价服〔2015〕
1008号
湘发改价费〔2015〕
1119号
 
%
每宗最高不超过5万元。下列情况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1、经济适用房《控制面积以内》,限价商品住房、棚房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2、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房屋转让;3、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4、企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房屋产权转移,且属于税务部门契税免征范围的。
新建商品非住宅
0.5
%
由转让方承担
存量非住房
1
%
转让双方各承担一半。交易双方有合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籍测绘
服务性
湘发改价服〔2016〕
144号
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质量,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按标准收取
拔地定桩、放线
服务性
湘发改价服〔2016〕
144号
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质量,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房屋测量费
服务性
湘价服〔2012〕154号
湘发改价服〔2016〕
144号
湘发改价服〔2016〕
172号
湘发改价服〔2016〕
711号文件
 
 
①房屋分户图测量
住宅
0.86(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减半计收)
元/㎡
新建商品房由开发单位委托测量的,测量费由开发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购房户。新建商品房预售面积,其费用按上述标准的30%由委托方承担。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利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强制进行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并收费
商业楼
1.15
元/㎡
按标准收取
多功能
1.73
元/㎡
②测量成果利用
服务性
湘价服〔2012〕154号,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湘发改价服〔2016〕172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文件
房产分幅平面图
36
元/幅
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不得收取房产分幅、分丘、分层分户平面图测量成果利用费;存量房换发房产证,不得收取房产分幅平面图测量成果利用费;存量房换发房产证时收取了测量费的,不得收取房产分丘,分层分户平面图测量成果利用费。
房产分丘平面图
43.2
元/幅
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
28.8
元/幅
③基础测绘费
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质量,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元/㎡
未建立GIS系统或未提供分幅测绘的不收取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服务
服务性
湘发改价服〔2016〕
144号
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质量,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按标准收取
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
服务性
湘价服
〔2014〕33号
湘发改价
〔2016〕147号
湘发改价服
〔2016〕711号
交易方式
成交额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矿产权
 
1、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1、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出租由出租方承担,抵押由抵押方承担。2、新建房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交易服务费住房按每宗(证)72元,非住房按每宗144元 收取。3、政府指定的土地(矿产)有形市场管理机构,不得委托或授权拍卖土地。法院因诉讼等需要可以委托或授权拍卖公司拍卖土地,但必须到政府指定的有形市场管理机构备案,佣金按《拍卖法》有关规定执行。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只限于净土地出租、抵押。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5、经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或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标准减半收取。6、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转)让宗地(矿)未成交的,按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每宗不超过1620元的服务费用。7、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服务费由委托方承担。
挂牌、拍卖、出让、转让(按成交额分段累计)
500万元及以下
1.46%
2.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1.22%
2.03%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0.81%
1.62%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0.32%
0.97%
 
1亿元-50亿元
0.06%
0.06%
 
50亿元以上
0.04%
0.04%
 
协议出让土地矿产
按成交额的0.51%计费,收费额低于765元的按765元计收
 
国土资源局
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
服务性
湘价服〔2014〕33号
湘发改价
〔2016〕147号
湘发改价服
〔2016〕711号
转让
土地
单位按成交额的0.72‰,低于1440元的按1440元计;个人576元/宗
 
按标准收取
矿产
按成交额的1.08‰计费
 
抵押
按成交额的0.36‰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2160元,收费额低于160元的按160元计收。
 
出租
单位:288元/宗;个人:72元/宗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交易服务
服务性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按总价的0.16%计收;
2、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年度价×流转年限》的0.08%计收。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服务费由委托方承担
数字证书费
服务性
湘发改价服
〔2016〕430号
湘价服
〔2014〕33号
个人证书80元
 
1、采用网上交易系统出让的,按每个电子证书400元的标准收取文件编制成本费。
2、已实行网上招拍挂的机构。可根据网挂规则要求向意向竞买人按不超过500元/人的标准收取网挂系统操作培训费《含配送数字证书usbkef》,不另收编制成本费。
 
国土资源局
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
服务性
湘发改价服
〔2016〕711号
查询费
查询土地登记有关资料;单位每宗次32元,个人每宗次16元;其他有关地籍资料;每卷次40元。
元/卷•次
农民查询自家住宅基地的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免收查询费
证明费
出具有关土地权属、登记等书面证明,单位每宗次80元;个人每宗次20元。
复印费
委托双方协商按市场价收取工本费。
档案
利用费
1.出具证明费
私产14.4元/卷•次,私房查询结果为无房的3.6元/卷•次,其他产54元/卷•次
按标准收取
2.查询、验证产权档案
私产14.4元/卷•次,其他产36元/卷•次
3.产权限制
私产54元/卷•次,其他产144元/卷•次
4.档案资料复印
复印费
按实收取工本费,并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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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
气候可行性论证
服务性
湘价服
〔2011〕194号
湘政发
〔2016〕23号
双方协商
 
按标准收取
防雷技术服务费
1.避雷针检测
湘发改价服
〔2016〕144号
湘发改价服
〔2016〕711号
30米及以下,38.4元
每测点
1.已有防雷装置和防静电保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每半年检测一次。
2.住宅小区防雷设施检测,根据检测工作量及成本与委托方在物业费构成额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30米以上,44.8元
2.避雷线检测
顶高30米及以下,51.2元
顶高30米以上,57.6元
3.避雷网检测
64元
4.避雷带检测
长度50米及以下,44.8元
长度50米以上,57.6元
5.防静电检测
38.4元
6.电源线路、设备、零地电压检测
32元
7.防电磁干扰检测
38.4元
8.避雷器检测
44.8元
9.电表防雷设施检测
220V电压线路,576元
每单元(栋)
380V电压线路,864元
新建设备、设施及其他场所防雷工程施工跟踪检测
湘发改价服
〔2011〕194号
1万元以下
4%
按标准收取
1-5万元
3%
5万元以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