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证照办理 不动产登记 保障性住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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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不动产测量报告等(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原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资料,包括:

  (1)自然人建房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证书或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原件);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2)法人建房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证书或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城建档案部门盖章的复印件);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城建档案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3)商品房新建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证书、竣工测绘图、规划平面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原件或城建档案部门盖章的复印件;国有土地竣工验收单原件;物业用房验收单原件;

 

  6、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15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二、 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不动产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1)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等变化的,需提供工商部门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姓名或者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材料;

  (2)坐落变更的,提交公安机关或地名办等出具坐落变更材料(原件);

  (3)面积、界址变更的,除应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外还需提交:a、属部分土地收回或征地拆迁引起面积减少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收回决定书或拆迁补偿协议;b、属房屋翻、改、扩建而导致房屋面积增加的,应提交规划条件核实证书、房屋已竣工的证明;c、属房屋部分灭失等而导致房屋面积减少的,应提交实地查看报告及房屋照片;

  (4)用途变更的,需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需依法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且符合最小登记单元的,提交申请报告;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10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二手房交易还需要提交二手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转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下列情形还应提交:

  (1)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需提供住房委员会出具的同意上市交易审批单和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的凭证(原件);

  (2)原土地类型是划拨土地的,需提供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和缴纳相关土地价款及税费的凭证(原件),或者人民政府同意土地继续划拨的文件(原件);

  (3)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原件);

  (4)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的应出具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转让的应出具股东决议(原件);

  (5)婚内财产转移的,提供结婚证和财产约定协议;离婚析产的,提供离婚证和财产约定协议;法院判决的提供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6)拍卖的要提供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7)赠与的要提供赠与书或赠与公证书(原件);

  (8)继承、遗赠的要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或有继承权、受遗赠的证明材料(原件);

  (9)司法协助执行的需提交执行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书、调解书或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或裁决书等原件;

  (10)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的应出具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转让的应出具股东决议(原件);

  5、税费缴纳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10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征收拆迁协议、现场查看报告等证明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有权机关做出的已生效的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1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四)收费标准和依据

  (五)办理机构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办理地点湘乡市政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七)乘车路线102路公交车

  (八)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夏季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九)联系电话0731-56771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