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以下情形还需提供:
(1)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需提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提供(城区分局):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城乡规划核实证书;经公告无异议的证明材料;
(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提供(乡镇国土所):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符合规划的证明;经公告无异议的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15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二、 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
4、经公告无异议的证明材料;
5、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6、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提交公证书;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文书。
7、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及宗地图;
8、完税证明;
9、其它必要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10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三、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10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1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申请→权籍调查→受理(初审)→收费→扫描→复审→审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四)收费标准和依据
(五)办理机构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办理地点湘乡市政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七)乘车路线102路公交车
(八)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夏季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九)联系电话0731-56771767